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律所“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业内人士称律师社保权益受侵犯有了救济渠道
中国律师走出社保困境的前前后后
在刚刚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为什么要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很多人并不知道其中的内情。
据前不久结束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透露,目前,我国已有律师超过14.3万人,律师事务所1.3万余家。然而,一些律师告诉记者,他们当中很多人在执业生涯中都遇到过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被侵犯的事情。面临如此境地时,有的律师选择了沉默,有的律师则走上了维权之路。 但,由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太窄,律师的社会保险权利在法律层面还是空白,而且缺少救济的渠道,将许多律师挡在了社会保险的大门外。
本报通讯员 陈磊 本报记者 陈晓英
“劳动保障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保障事务负有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其中就应该包括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社会保险事务。所以,我的案子必然以胜诉结束。”四个多月前的5月11日,因为被所在事务所欠缴社保费而踏上维权之路的律师张新云对记者讲这番话时,信心十足。
事实证明,张新云笑到了最后。
9月19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业内人士对此的解读是,从此以后,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对与其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律师是否欠缴社保费,也将受到社保监察。同时,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发生的关于社会保险的纠纷,将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起诉到法院。换句通俗的话说就是,律师劳动权益问题有了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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