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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以案说法详解新《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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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一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纠纷,家中遭小偷光顾、自行车在小区内被盗、小区公共设施损坏后长期无人修理……很多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管理不满,便以拒交物业费进行“反抗”。最多时,本市一些基层法院一个月审结的案件中,物业纠纷案件竟占近1/4。本月1日起,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带来了怎样的变化?小区业主们维权是否会底气更足?本报请来律师详解新的《物业管理条例》。

  典型案例

  物业一夜之间“消失” 居民自发筹建业委会

  本市河东区某公寓曾因物业公司一夜之间“消失”被民众广泛关注。该小区的业主赵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说,他于2004年在该小区的一幢小高层里买了一所商品房,置业后,一直没感觉到物业公司在管理方面的不足之处,直到2005年9月的一天,因为小区全面停电,导致电梯无法运行,高层的天津律师二次供水也因停电导致水泵“罢工”,他们去找物业公司时,才发现物业公司一夜之间全部撤离了。

  赵先生说,居民们四处打听,此时才知小区物业公司是开发商的下属公司,因为开发商破产,物业公司便悄悄撤走了。

  赵先生说,让居民们颇为吃惊的是,这次电力部门对该小区停电,不仅因为开发商欠了高额电费,而是整个小区的电力系统并非正规的居民用电,开发商接的只是临时的施工用电。电梯、二次供水均应该是双电源,但开发商也都偷工减料,接的全是单电源。

 


责任编辑: 整理时间:2007-10-27 9: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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