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任诚为一家公司打官司,官司打完后,没收到代理费。律师所状告该公司,索要4万余元的代理费。今日,金牛区法院将一审开庭审理此案。
收到传票后,被告四川新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科技)法定代表人姜志华 说,他们公司之前的官司在省高院再审时,一次重要的开庭任诚没有参加,具有重大过失,公司没有理由支付代理费。
原告:打完官司 凭啥不给代理费
“20年来,我第一次和当事人打官司。”昨日,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任诚说,新特科技和另一家公司有合同纠纷,他和新特科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担任对方的代理人,权限为一般代理。合同约定双方是风险代理,公司获得利益在300万以上,代理费按照20%收取,在300万以内,代理费按照10%收取。之后,他为官司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在武侯区法院、中院、高院代理公司出庭。去年12月,省高院下达终审判决,判决另一家公司支付新特科技44万余元。
任诚说,按照双方代理合同约定,新特科技应该按照10%的比例,支付他代理费4万余元。但是姜志华拿到钱后,一直不见他也不接听电话。从2004年至今,他一分钱代理费都没有收过。
被告:公司官司开庭时律师没来
姜志华的说法和任诚截然相反。他说,新特科技和另一家公司以前合作开发房产,公司投入了280多万。由于工程迟迟未开工,新特科技和这家公司对簿公堂。2004年,公司请任诚处理官司,律师所按公司获得利益收取代理费。
姜志华称,在这起纠纷案审理过程中,对方不服成都市中院的二审判决,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省高院再审此案。但审理期间,任诚不重视。去年11月21日法院开庭,任诚称有事没有参加庭审,这是不履行职责的表现。最终省高院撤消了成都市中院的二审判决,认定新特科技和另一家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判决对方赔偿他们40余万元。
“虽然赔了40多万,但我们公司之前投入280万,我的实际损失至少是240万。”姜志华说,他根本就没有获得利益。法院的再审判决实际是判他输了官司,任诚作为代理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当时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本身就是风险代理,既然他没有获得利益,任诚向他追讨代理费也没有理由。相反,任诚没有参加庭审属于重大过失,他将保留向任要求赔偿的权利。
投诉律师律师称冤枉
姜志华此前到省司法厅投诉任诚没有出庭,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柳副处长称,他们确实接到投诉,目前正委托成都市司法局调查,还没有结论。
“我怎么可能不参加庭审。”任诚知道自己被姜志华投诉后非常激动,在电话中称去年11月3日,省高院第一次开庭,他当时出庭参加,有笔录为证。后来11月20日左右,法院需要核实双方公司的账目,通知两家公司的会计到庭,并没有通知他本人参加。姜志华是在他起诉后才到省司法厅投诉的,他称姜的说法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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