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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遇车祸向公司索赔败诉 黄乐平律师赴邢义务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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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邢台电(记者张会武)“劳动关系明确,案件过程清楚,职工遭遇车祸在索赔时竟然败诉”,12月13日,国内第一个专门为工伤职工维权提供义务帮助的纯公益型网站———中国工伤损害赔偿网创办者黄乐平律师专程从北京赴邢,义务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20岁的张兴是威县张营乡从容村人,据其介绍,2005年3月10日,经河北三高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培训后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3年,并交押金3000元。上岗后按照公司划分的区域开展化肥销售工作。同年4月14日公司召开会议,通知包括张兴在内的一批招聘人员回家待岗,两个月后,公司通知待岗人员重新上班。张兴按照公司的要求准时上岗,并且超额完成销售任务,基本工资由原来的500元每月调整到600元每月。同年9月4日下午,张兴在宁晋开展销售化肥工作过程中,驾驶公司配置的工作用面包车在308国道发生车祸,致使左腿等多处受到严重伤害。120救护车将其送到宁晋医院,公司领导派员工赵去孔赶到宁晋医院,并将张兴转往石家庄武警河北总队医院抢救。之后,公司领导多次专程看望,并分四次提供医疗费9880元。张兴于2005年10月28日出院,同年11月11日向邢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认定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三高公司则不认同此仲裁结果,随将张兴告上法庭,三高公司认为,2005年4月14日,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务、不符合录用条件,三高公司已当面向张兴等人宣告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并未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送达给张兴,但法律对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具体规定,三高公司已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威县人民法院在一审时认同三高公司的说法,张兴败诉。

“张兴的父亲之前曾与我多次联系,我认为这个案件事实简单明晰,没想到还是败诉了”,借二审之际,中国工伤损害赔偿网创办者黄乐平律师特意从北京赶来为张兴提供援助,“首先我们有证据证明当时并未解除合同,其次是解除合同的程序不合法,如此清晰的事实,为什么会输呢?”

 


责任编辑: 整理时间:2006-12-15 9: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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